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作者: 发表时间2006-10-23 11:08:14 点击次数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