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澳大利亚民防工作的重点都放在对付自然灾害上。澳大利亚于1974年在原先的民防局基础上,成立了国家救灾组织,承担着抗自然灾害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职能。国家救灾组织隶属于澳国防部。国家救灾组织通过对澳7个州(准州)应急管理机构实施指导和支援,负责澳大利亚全国的抢险救灾工作。而每个州(准州)在自己的立法和计划框架内工作。

加拿大
加拿大自1948年成立联邦民防组织,到1966年,其工作范围已延伸到平时的应急救灾。1974年,加拿大将民防和应急行动的优先程序倒过来。1988年,加拿大成立应急准备局,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共服务部门,执行和实施应急管理法。加拿大政府在安大略建立了加拿大应急准备学院,应急准备局每年在该学院主持100多个教程(如在应急计划和管理技术方面的课程),绝大部分教程为一周时间。该学院每年接收3000多名来自政府和私营企业的代表。应急准备局除支付学费外,还支付旅差和生活费用。
荷兰
1985年荷兰出台了《救灾法》,对荷兰的应急管理机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荷兰,国家一级的应急管理机构设在内务部中,即民事应急计划局,主要负责协调民事应急计划和救灾措施。荷兰700多个市政府是荷兰应急救灾的基本责任单位,由市政府制订一系列的救灾和专项行动计划。人口在2.5万以上的城镇,由市政府聘用民事勤务员,负责制订救灾计划。承担救灾管理主要行动职责的是消防旅。
荷兰人口稠密且化学事故的危险性也比其他工业化国家大,因此荷兰特别重视对化学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为了加强与发展中国家负责应急支援事务的学院和人员之间的合作,1988年荷兰在德尔福特技术学院成立了灾害和应急中心。该中心有7个参谋人员工作,由学院和专业社团支持。该中心致力于研究、评价、制订文件和进行训练。通常为发展中国家开办15~25人、2~3周的训练教程。
瑞士
瑞士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全国有26个独立的州,辖有3050个社区。这些州除主权属于联邦外,均是自治的。州在应急救灾方面的职责是制订、维持和监督应急计划,开发和管理报警系统,负责公共信息的传递以及与联邦应急管理专家进行协作。联邦有关机构提供专家建议,对州的任务实施支援和协调。
瑞士无专门的救灾法,通过军队和民防组织来实施应急管理行动。应急反应主要在当地这一级,需要时由高一级进行支援。社区一级的抢险救灾则通过地方民防组织实施,并吸收私营公司参加应急分队的支援。
新西兰
新西兰在30年代就建立有应急预警委员会,在二战结束时新西兰对民防事务的兴趣有所降低。20世纪50年代的核威胁使新西兰在1959年建立民防部,但法定的权力没有明确是否包括防自然灾害,是否局限于核进攻威胁范围内。1962年新西兰制订了民防法,确定成立国家民防委员会、抗灾应急或防主要灾害当局、地区专员机构和地区民防委员会。1983年的民防法改变了全国民防委员会的职能,使之从一个咨询机构转变为一个进行有效民防计划和准备的责任机构。该机构特别强调对政府部门、消防勤务和医疗卫生部门在受灾时的要求作出反应,进行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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