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患消除歌厅就可以恢复营业了吗
阿伟:
我开的一家歌城,面积有近200平方米。2006年被辖区消防大队检查到歌城的自消系统运行存在故障,责令我限期改正。由于时间紧,加之我不懂消防知识,到期未能整改,被消防大队责令停止营业。目前,我请了专业人员对自消系统进行了维修,已能够正常使用,是否可以恢复营业呢?
四川 老方
老方:
作为歌城的经营者,你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测试,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由于歌城存在火灾隐患,且未能按期整改,被消防大队责令停止营业。现在,如果歌城火灾隐患已经整改完毕,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恢复营业。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于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书面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单位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公安消防机构会在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因此,你想恢复营业,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完成,不能自行恢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议你营业后与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定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定期进行检查测试。
阿伟
下班途中被撞算不算工伤
阿伟:
我是一家百货商场的保安,负责商场治安工作和消防保卫工作。去年4月中旬的一天,在下班后,应保安队长程某的要求我加了两小时班,对商场的下水管道进行了清理。哪知在回家路上,却被一辆出租车意外撞伤,造成小腿骨折。经过近一个月时间住院治疗才恢复健康。对治疗费用、营养费和误工费,出租车司机给予了赔偿。出院后到商场上班时,被告知,由于我一个月未能上班,商场已另外聘请了人。听人说我这种情况应属于工伤,商场不但不应解雇我,还应当给予赔偿。请问,是这样吗?
四川 小董
小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你首先应当无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工伤期间商场解雇你的行为是违法的,你有权要求商场予以补偿。
阿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