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对策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07-11-14 16:30:03  点击次数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选址、装修与消防设施建设  

    (一)关于耐火等级和总平面布置中的问题。公共娱乐场所应选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建筑;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加油站、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或毗连建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考虑。在公共娱乐场所的上面、下面或毗邻位置,不得布置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和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公共娱乐场所在建设时,应与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一般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之间应留有不少于50米的防火间距,建筑物本身不宜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二)关于消防安全疏散的要求。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端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或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厅、室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3)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时,可设1个;  

    (4)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疏散宽度指标为1米/百人,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米;  

    (5)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  

    (6)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7)与建筑物的其他部位隔开使用的分隔材料:墙体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楼板耐火极限不小于1小时,当墙体上必须开门时应用乙级防火门。  

    (8)最多容纳人数。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根据该场所的使用面积按1人/平方米考虑,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人数按该场所的使用面积按0.5人/平方米计算。  

    (三)关于室内装修材料的要求。过多地采用可燃材料或高分子材料,在发生火灾后,将会产生大量浓烟以及有毒气体。因此,在装修时应优先选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尽量使用天然材质及砖石类材料,避免使用高分子化工材料或环保性差的合成板材,以防发生火灾时产生大量有毒烟雾。一般情况下,顶棚应采用A级材料,其他部位装修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对建筑物室内装修材料应进行强制检测,确保其防火性能。  

    (四)关于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规定。主要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报警、自动灭火以及移动或灭火设备等。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用:实践证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和扑灭建筑初期火灾成功率较高。由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具有很大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下列范围的场所作出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同时,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也作了详细规定。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范围:设置在地下、半地下;设置在建筑四层及四层以上的。  

    (3)设置防排烟设施的范围: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米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米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在楼梯间、疏散走道和消防控制室等部位设置。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在墙面设置时,离地面高度不大于1米,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米。  

    (5)歌舞娱乐厅及包房内设置声像报警装置,保证在火灾发生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人员疏散。    

二、歌舞娱乐场所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一)严把建筑设计审核源头关。公共娱乐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电气安装和施工规程。电气线路应单独敷设,并采取隔热阻燃材料加以保护。插头、插座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采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漏电、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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