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交通事故强制险(图)

 

交通强制险7月执行,3个月内不买要受罚,罚款额为应缴最低责任限额险费的2倍

来源: 作者:刘荣健 发表时间2006-11-24 9:45:07  点击次数

 

    受外界关注长达一年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保监会颁布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机动车保险险种,该项强制保险将涉及全国现有的1亿多辆机动车。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机动车责任险出台的重要法律依据——它要求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7月1日前最好买足三者险

    《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都要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险,未投保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都将受到处罚。

    按照条例的规定,7月1日前凡购买商业三者险,且商业三者险的保额覆盖了强制保险的,7月1日后无须补买;如果之前未买或者未买足商业三者险的车主,7月1日后3个月内必须补买,否则不得通过年检。未按照规定投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保险公司不得拒保

    据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负责人介绍,该险将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其“强制性”体现在它不仅要求所有上路行驶的车主或管理人必须投保,也要求具有经营强制三者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不得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费率将“奖优罚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对经常肇事的车辆提高保费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实行费率与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首先是要建立保险信息与道路交通违章信息共享机制。据介绍,目前,保监会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已着手进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工作,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实行试点,下一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逐步扩展到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

    受害人人身和财产损失均可保

    目前实行的“商业三者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障范围既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也包括其财产损失;保障对象为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受害人负全责也有低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前三项责任限额是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第四项责任限额是针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完全无责任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损失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也就是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如果受害人负有全部事故责任,那么其将只能获得一个较低额度的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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