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今年春节刚过,张先生就在L市的娱乐中心地带开了一家歌舞厅,叫“蓝月亮”,现在装修已全部完工。整葺一新的“蓝月亮”万事皆备,只欠消防验收就可以营业了。不过,对消防验收张先生可是胸有成竹,事前他是规规矩矩进行了申报的,装修材料选用、消防设施的配置,他都是和保卫科长亲自把关,严格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来做的。张先生自信在消防工作上“蓝月亮”是无懈可击的! 3月6日,张先生满心欢喜的做好了开业准备,只等消防部门签上“合格”,就可以接受朋友的开业祝贺了。然而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验收结果让他始料不及:消防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蓝月亮”歌舞厅所使用的灭火器有近一半不合格,无法有效扑灭火灾,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责令该歌舞厅限期改正。 “蓝月亮”歌舞厅选用的灭火器是从外地一家消防器材专卖店购进的。今年2月初,张老板听朋友介绍找到这家专卖店,以比市场价略低20%的价格购进总价1.4万多元的灭火器。这批灭火器被鉴定为劣质产品,现在必须重新配置灭火器!为挽回损失,张老板通过朋友找到经销商协商,但经销商通过种种借口推脱,拒绝赔偿张老板。张老板于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并聘请了律师。
法律分析 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由于张老板贪图便宜,不慎购买了伪劣消防产品,从而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在此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张老板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及时举报投诉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行政机关制止违法行为,处罚违法行为人,依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二是及时全面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济赔偿问题。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依据合同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有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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