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来源:中国消防在线 作者: 发表时间2008-2-14 9:11:2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 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个职工和居住人员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消防管理。本规则不适用于高层工业建筑。 第五条 本规则由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六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各单位应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使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多家经营或使用的高层建筑,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与各方协商确定一家牵头,成立有关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第八条 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应设置消防安全机构,或配备防火专职干部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 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经常训练,定期考核。

    第十条 防火负责人的职责:(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二)组织制定、修订各项消防规章制度;(三)组织部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五)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七)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八)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十)调查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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