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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消防拾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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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在线 作者:王海青 发表时间2007-1-22 0:33:08 点击次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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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古代消防拾趣我国古代建筑设计中大量运用防火技术措施,使得大量木结构的古建筑能够完好地保存至今。 古代建筑的部分消防设计可谓现代防火门的鼻祖 古建筑中往往设有高明的防火墙以备不测。明代,为确保盛放皇帝銮驾仪仗等器物的仓库万无一失,仓库 除沿护城河设置外,还建造了绝对可靠的防火隔墙。每隔7间房屋空出1间,并将这间房屋的四壁砌成无门无窗的砖墙;然后,在房间内充填三合土,直到顶部,用夯压实;最后,封砖盖瓦。这样,从外部看,是一间无门无窗的房屋;从内部看,却是一堵5米厚的防火墙。白壁青瓦马头墙是徽派建筑的典型特征,马头墙具有防火和防风双重作用。徽州古民居的门扇、窗扇在实拼木板上镶贴方砖,外边包以铁条,可谓现代防火门、防盗门的鼻祖;徽州古代寺庙、祠堂等建筑屋脊上怪兽嘴里吐出的曲折金属舌头,实际上是古代的避雷针。运用这些手段同样是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 古代的消防组织设置及名称演变 官办消防在周代称司煊、司耀,宋代称防隅、潜火军,元代、明代称救火兵丁,清代初年称防范火班。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消防"一词从日本舶来,才有消防队之称。 宋仁宗赵祯即位后,制定了严密的防火措施,在京厢军中挑选精干军士,建制为专职消防机构--军巡铺。这大约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消防部队。 据《东京梦华录》记载,汴京城中,"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房一所,铺兵五人"。这些军士都经过严格训练,责任心强,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夜间巡警",督促居民按时熄灯,消除火灾隐患。为及时发现火警,军巡铺还在"高处砖砌望火楼,楼上有人卓望。"一旦发生火灾,这些军士便立即携带消防器械,奔赴失火地点进行扑救;同时迅速报告失火地段的军政长官厢主、开封府尹及负责京城卫戍的马步军殿前三衙,"各领军级扑灭"。在扑救中,各支部队配合密切,有的警戒弹压,维持秩序;有的救护,安置受伤居民;有的抢救财产;有的运水灭火,纹丝不乱。故而"每遇火发扑救,须臾便灭","不劳百姓"。 为激励防隅军在灭火中奋力向前,将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还制定了严格的奖惩制度。对那些听从号令,"并力扑灭者","支给犒赏";对那些在灭火中受伤者,"差医诊治",给假疗养;对个别"不竭力,诸如玩忽职守,不听命令,贪生怕死者,定依军法治罪"。 清末八国联军侵占天津后,在天津划分了租界,为防租界内火灾,意大利侵略军招募华人组织官办救火会,随后英租界也组织了天津志愿消防队。1902年,清政府在天津成立南段巡警总局后,救火会便交由我国监管,改称南段巡警总局消防队。这便是我国第一支消防警察队。次年,北京也组建了消防警察队,随后哈尔滨、保定、南京、昆明、广州、沈阳、长沙等地相继建立消防队。这些消防队初建时均由当地警察厅、局直接管辖。 古代消防设施装备 水袋:唐代开始用皮袋、溅筒灭火器灭火。《通典》载:"敌若纵火焚楼堞,以粗竹长一丈,锼去节,以生薄皮合缝为袋,贮水三四石,将筒置于袋内,急缚如溅筒","令壮士三五人撮水口,急蹙之救火"。 随着时代的变迁,灭火器具不断创新。北宋仁宗时,便有了水袋、水囊、唧筒、麻搭。据公亮《武经总要前集》载:"水袋,以马、牛杂畜皮浑脱为袋,贮水三四石,以大竹一丈,去(节)缚于袋口。若火焚楼棚,则以壮士三五人持袋口,向火蹙水注之",水囊"如囊,以猪牛胞盛水","唧筒,用长竹下开窍,以絮裹水杆,自窍唧水","麻搭,以八尺杆系散麻二斤,醮泥浆皆以蹙火"。 水缸:据《大清会典》记载,紫禁城内曾有大缸308尊。由于历史的变迁,现还剩200余尊。在宫殿前设置的这些大缸,称之为"门海",每尊可贮水3000多升,过去由几十个太监专门负责管理,每天派劳役从井内吊水,一担一担把缸打满。夏天要保证水质干净,没有异味;冬天除在缸口加盖之外,还在大缸外围包上一层棉絮外套,在特别严寒的季节里,要把缸架在特制的石圈上,下燃炭火,昼夜不熄,以免缸水冻结。 机桶:明代皇宫消防工作由禁卫军兼管。清康熙年间,始有防范火班。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其人数不下200人。火班又称机桶处,机桶在当时是十分先进的救火器具。这种国产救火器具原置于消防队队舍,现收藏于北京故宫博物院,陈列品标牌为"水龙"。 其他装备:如苏东坡先后在杭州任通判和太守时,建立了官府消防队(时称"潜火队"),配置棚索、斧、锯、旗号、火笼、火背心等消防器材装备。明代,杭城由官府设防火铺,配置有水桶、云梯、火钩等救火器具,最早的消防器械是藤斗水枪。至清光绪前,杭州官办和民间、善堂兼办的消防,主要的灭火器是水龙(又称"水铳"、"唧筒")。至此,其消防器材装备发展至用人力扛拉的木制抬龙,以及水桶、吊桶、铜锣、行号、火把和油灯、大纛旗和各小旗(大、小旗均用蓝底白字)、梯子(竹制)、警铃、挠钩、刀锯、斧凿、杠索、灯笼、号衣、号帽、防火背心等简单的消防装备。光绪十三年(1887年)闰四月初七日,杭州织造衙署呈准朝廷,购置洋车式水龙(简称洋龙,即腕力龙,装有轮盘推动,仍用人工腕力出水,后发展至马达发动出水,称机龙)一架,雇夫役50名,救护衙署兼顾地方火灾。十九年(1893年),杭州府署购置水龙两架、洋龙一架、雇水夫20余名、云梯、杠索、长钩、短斧、大纛旗、各小旗、灯笼等一应俱全。二十二年(1896年),省抚院藩司署配置洋龙一架。 历史上围绕"以法治火"制定了许多法规和法典 我国历史上各个时期围绕"以法治火",都制定了许多法规和法典。在"殷王法"中,有"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残酷的刑罚手段,即遗弃在道路上的灰烬复燃后酿成火灾的,要处以断手的刑罚。秦代商鞅变法时,有"弃灰于道者,黥"的刑罚。周朝不仅设立了"火官",而且颁布了"火禁"(火禁是关于防火的法规),规定"二月,毋焚山林",并告知庶民"城中失火有燃烧房屋之忧,野中烧荒有焚及山林之害"。西晋的《晋律》和南北朝的《大律》中,均有《水火篇》。汉代的"火禁"规定:"日夏至,禁举大火,止碳鼓铸,消石冶皆绝止。" 《唐律》(永徽律)中关于用火管理的刑罚有失火、放火等条款,均列入《杂律篇》中。规定:"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山林者流两千里;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一等","诸于库藏及仓内,皆不得燃火,违者徒一年",等等。为了预防火灾的发生,有些城市还规定了夜间禁止使用灯火的规定。如在禁时以后,发现谁家灯火不熄,就在门上留下标记,次日早晨传其户主至官府询问,若无特殊情况,则处罚之。明代的法律,在继承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删削。《大明律》,增加了对离守人员趁失火之机侵吞财物以监守自盗论处的条款,强调对放火犯要查实证据,以防出现诬陷和不实之词等。清代于乾隆五年(1740年)重新制定了《大清律例》关于火灾处罚的条款,与《大明律》基本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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