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消防法规,我支队于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0月1日期间开展了对我市易燃易爆、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学校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工作。此次检查共抽查有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37家,发现火灾隐患256起。通过检查,各有关单位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火灾隐患主要有:
1、个别单位的建筑内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缺少、损坏或设置位置不正确。
2、个别单位的建筑内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缺少或损坏。
3、个别单位的建筑、易燃易爆液体、气体储罐间防火间距不足。
4、个别单位的建筑楼梯间及其前室未设防火门或防火门损坏。
5、个别单位、场所内灭火器缺少、损坏或配置类型不正确。
根据检查结果,我支队已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82份,《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3份。期限届满我支队将依法进行复查,逾期未整改火灾隐患的,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报。
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200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