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仅仅是言辞不当,就被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津贴,也许是江苏省南通市的3名民警万万想不到的事情;更加出乎他们意料的是,一句错误的称呼,却“换来”“8项措施”。 结合“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的大讨论,南通市公安机关针对辖区内某派出所3名民警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歧视性喝令”一事,出台了“外来人口市民化亲情化管理服务八项措施”,并严令民警必须改称“打工仔”、“打工妹”为“同志”———这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称谓变化的“一小步”,而是触及执法观念深刻变化的“一大步”。 对于“歧视性喝令”一事,似乎可以有这样不同的处理和对待方式:一是即时完结,置之不理———能怎样呢?虽说是执法人员,但谁没有“脾气不好”的时候呢?“歧视”就“歧视”了!借用大家熟知的“人生三种境界”,这第一种方式姑且称作是执法的第一种境界。二是事后反思,汲取教训———就事论事,向“被歧视者”诚心诚意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这可被称作是执法的第二种境界。 而南通市公安机关能够从“立警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来对待一个“言辞上的错误”,却给予我们处理和对待类似问题的一个较为完美的范本和方式,也可谓执法的第三种境界,即最高境界:从偶然性中发现必然,从思想上挖根源,触及灵魂深处。 权力意识,而非责任意识,曾长期盘踞于极个别执法人员的思想中。这种思想可以使其头脑发热,自我膨胀;可以使其不仅无视法律和制度的约束,甚至无视社会规则和人性、道德的基本要求而任意胡为。作为国家公器的组成部分,“极个别人”把由公众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他们的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于不经意间转化成了可以把玩于个人股掌之上并且能够随心所欲的“权力”。 责任与权力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是对一个问题两种不同的思考方式。站在自己的利益角度上看待,可能就是权力;站在造福他人的角度看待,可能就是责任。手中握有的权力越大,其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及所造成的后果就会越大,所以其担负的责任也就越大———不论是政府首脑,还是部门要员,或者仅仅是一名负责“具体事务”的执法人员。因为不管具体职位如何,“你”都是民众的“代表”———因为“你”来自于民,所以“你”必须依靠于民,服务于民。 “为了谁”的问题是认清权力与责任关系的要害。执法人员只有明确“权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够在思想上辨清自己是责任的担负者而不是权力的占有者,才能够从内心深处热爱自己的职业、尊重自己的服务对象,才能够在行为上克服高高在上的习气、杜绝“老爷”“衙门”作派。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指出,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坚持“四个坚决”;他强调,感情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特别是执法者的感情。 执法行为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各执法部门为实现“执政为民”的目标所做的各种努力,使我们有理由相信目标的实现不会很遥远。 从小事开始,从点滴开始。一声“同志”,不仅会温暖城市外来务工者的心,更会温暖广大民众的心。 (法制日报 朱亚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