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坝州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对易燃易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09年6月6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法加强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业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积极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实现全州安全生产目标,加快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州消防支队、州经委、州安监局、州气象局、州质监局五部门决定联合开展易燃易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以《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气象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全面排查整治为手段,以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全州易燃易爆场所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为建国60周年庆营造和谐平安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范围及重点:
此次整治的范围及重点是全州13县城乡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场所。
(一)汽车加油站、天然气配气站、加气站;
(二)液化气、乙炔气充装站、经营、储存场所;
(三)白酒类储存、经营场所;
(四)化工生产、经营、储存的单位和场所;
(五)野外施工工地汽油、柴油、燃气储存点。
三、治理时间:
为确保此次易燃易爆场所专项治理取得成效,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业主主体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此次易燃易爆场所专项治理时间为60天,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10日为各单位(场所)自查整改阶段;
第二阶段:2009年7月11日至2009年7月20日为相关部门集中检查阶段;
第三阶段:2009年7月21日至2009年7月30日为整改隐患和复查阶段。
四、治理重点内容:
1、该场所建筑物是否依法经过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
2、建筑物使用性质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居住场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4、建筑物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电气线路敷设、防爆灯具;用火、用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6、在严禁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由擅自动火作业或违章吸烟;
7、是否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8、是否建立消防档案,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隐患整改;
9、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10、是否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11、从业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12、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场所是否经过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3、防雷、防静电年度检测合格,并持有相应的检测合格报告。
14、汽车加油站、天然气配气站、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贮存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用于储存的罐体,液化气钢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五、要求:
1、提高认识,严密组织,加强联动。各地消防、经济商务、安监、气象、质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调沟通,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2、各地消防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严格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依法实施处罚,能当场改正的,必须当场整改;对需要限期整改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短期内确实无法整改,对公共消防安全不构成严重危害,通过加强管理,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其危害产生的,由消防部门按照《四川省重大火灾隐患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要求,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挂牌限期整改;对隐患突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不具备整改条件或者超过规定限期仍不能整改的,必须依法采取坚决措施,该停业的停业,该关闭的关闭,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一是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严重违反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选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宜的站点坚决予以查封。二是液化气充装站选址、防火间距、建筑物耐火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一律停业整改或依法取缔。三是易燃易爆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动用明火或违反操作规程及消防安全规定的违章行为要责令当场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处罚。四是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存在“三合一”、“二合一”等严重隐患的,责令当场改正,并依法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处罚。五是对未依法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的单位一律予以停业,经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对于停业后又私自营业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严肃查处。
3、专项整治要发动广大群众,举报电话:2822220,2831114。
阿坝州公安消防支队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